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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收音机里就传来河南平顶山矿难的消息。又是矿难,在今天已经不算消息了。又是国度安监总局职员赶赴现场之类的套路。但,过后,矿难还是持续,死亡还是持续,为什么呢?
我忽而想到了毒品交易,那就是高额利润之诱惑。毒品交易的非法的,但总是有人铤而走险。由于依照本钱与收益比拟,只要有一次胜利就会一辈子翻身。而用这些非法赚到的钱可以享受,即使这个时候落网了,自己也已经享受过了。对于他们来说,可以说,生命的意义很值得。
道理同样发生在矿难上。首先,煤矿开设是正当的或者说是非法的。先说正当的,就是取得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形下,这类煤矿产生了矿难,可以追究当地行政部分的义务,由于是当初你同意的。不过,也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当时申请的尺度都达标,但是在具体的运行进程中呈现了偏差,在这一点上,假如官员们秉公执法的话,也可以说不是官员们的过错。要害的是在合法的情形下,那些安全指数不达标的煤矿是如何通过审核同意的问题。这个,大家都知道就是所谓的“潜规矩”,无论是贿赂还是色诱,总之总有一途可以奏效。
其次,就是那些非法的“黑煤窑”了。所谓非法不过是没有通过正式的程序,但,即使是非法之“黑煤窑”,当地官员也不会一点也不知道。为什么知道了而不作为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道理同样简略,那就是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取得了矿主之利益,自然就呈现这种成果了。
实在,在今年产生的矿难中,黑煤窑是越来越少了。那些矿难的人都是表面上正当的,为什么还是在不断发生矿难呢。利润的诱惑是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吧,反正,即使最重大的安全事故也不是判矿主死刑,顶多是行政处分当地的官员罢了。这个,官员们自然很无奈。例如煤炭大省山西省的省长就调换频仍,但这样装模作样,依旧不跟治本,仅仅是跟老百姓一个所谓的交代罢了。实在,我们要的基本不是这样的成果,而是更少更少的矿难事故。
我听到矿难之后,直觉是处分太轻了。我想,假如对矿主直接来个逝世刑什么的。还会不会呈现矿难呢,转念一想,还依旧会有。想想就不难懂得,贩毒不也有逝世刑吗,人们还是乐此不疲,逝世刑的处分在刑罚上是最严格的,它的原则只是起到威慑作用,并不是想真的应用。我的想法不是法律制订的原则,仅仅是我个人的偶然观点罢了。
矿难在中国大地上频繁产生,可能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低端劳动力的丰盛,也可以说是就业不足,隐形失业眼中。那些分布在宽大偏远贫困地域的人们为了能够得到一份在煤矿上的工作可以说是争先恐后往的。我们可能会想,那样会不利于身材久长发展,留下后遗症什么的。但他们并不会这样想。他们想的仅仅是养家糊口罢了,尽管井下的工作随时随同着性命的消失,但他们早就已经把性命置之度外了。他们的想法就是有口饭吃就能活下往,而不去这样的处所工作,可能就直接连活下往的机遇都没有了。
这真是一个悖论:为了更好的活着,却选择了最危险的工种。为了活而逼近了死。这到底是什么的悲痛呢?看着统计局的就业率,自己搧着自己的嘴巴子,充足就业,充足就业,那些被消除了统计之外的分母们就这样在默默蒙受之发展之痛,慢慢把自己的性命寄托在随时死亡的悬崖上。
所以,矿难的治理应当是三管齐下的,一则是对于政府监管之规范;一则是对于矿主经营之规范;一则是真正把就业,那些隐形失业的人口解决好。否则,中国大地上矿难频仍的事件还会一天一天持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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