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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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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东莞重大交通肇事案处理进展情况及求助报告
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刘瑞成律师
我是来自陕西安康的执业律师,也是“7.12”东莞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段飞(已死亡)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之一。在网上看到许多热心网友,包括西北各省往来东莞打工的、投资的朋友,热情建言,甚至有香港的朋友也呼吁帮助。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也了解到许多感人的事迹,如发生事故当晚,有许多热心人自发地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用私家车辆设置隔离带,以便交警勘察现场,作出公正的事故认定,有多人主动地报警,帮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受害者所在的单位为受害者亲属在食宿、交通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值得特别提到的是,与受害者同行的一位姓张男青年,亲眼看到在一瞬间的时刻活生生的两个女孩儿变成车轮下的冤魂和全事不知的植物人。小张赶紧打电话报警,帮助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救治。事故当日,小张已经买好次日回家乡河南省探亲的火车票,在探亲期间,应受害者亲属的请求,7月23日晚返回东莞,主动接受交警询问,如实陈述案情经过。事故发生后,交警在十几分钟的时间赶赴现场,为事故的及时公正处理奠定了基础。
我作为受害者的家乡人,作为受害者段飞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对所有关心、帮助、支持、同情“7.12”东莞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热心人,表示真诚的感谢!
事故处理简况:
2009年7月12日晚约10点,一辆高速行驶的微型面包车,将从陕西省平利县山区来东莞打工的两名少女撞成一死一伤。死者段飞,今年20岁;伤者周明芳,今年19岁,至今昏迷不醒。我是7月22日赶到东莞市的,23、24日先后多次到横沥交警大队交涉,希望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事故认定,以便及时协商取得死亡赔偿金。负责案件处理的周锦强警官告诉我们,尸体检验结论出来后,才能作事故认定。目前尸检结论没有出来,尸检结论需20天,我们先后到大朗拘留所,市交警支队,希望能够会见肇事司机,以了解肇事方的基本情况。被告知由于受害方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故拒绝安排会见,受害者段飞的亲属曾经见过肇事车车主。车主的态度是,等待事故认定出来以后现再说,不愿先行协商。
目前,受害人周明芳仍然昏迷不醒,躺在医院病床接受救治。周明芳所在单位垫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用,肇事司机的亲属只给付了几千元费用,交通救助基金是付垫付以及垫付了多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了抢救费用,尚不清楚。
受害人段飞的亲属近10人,从陕西平利县来到东莞市,心急如焚,希望尽快拿到事故认定书,得到法定的死亡赔偿金,肇事者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望眼欲穿而遥遥无期。
求助:
1.受害人周明芳的亲属目前在东莞极度困难,有能力自愿解囊相助的朋友,可按其亲属提供的帐号予以资助。
2.督促东莞市交警支队法医检验机构尽快作出尸体检验结论。依据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工作规范,检验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结论。我们理解,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是指第20日的那一天才出具鉴定结论,而是根据检验、鉴定的复杂程度,在20日内的第2日、第5日、第8日等时间出具结论。请网友中有与东莞交警支队有熟人关系、工作关系以及其它关系的朋友给帮忙督催一下。
3.了解肇事司机及车主的背景情况。事故认定书没有出来,交警部门不便向我们介绍案件的具体情况。据我们目前所了解的不完整的情况是:肇事司机张伟明,男,约22岁,福建省人。肇事车车主,卓金招,男,约30岁,福建省人。车主与司机是老乡关系,车辆是借用关系。
我们需要具体了解的是:(1)车主与司机是雇佣和受雇佣关系还是老板和打工者的关系?(2)司机开车造成事故是履行受雇职责,还是借用车辆个人使用?(3)车主卓金招和司机张伟明在东莞是做什么生意的?有没有自己的企业、商铺、房产及其它财产?卓金招在东莞和福建的详细地址?
有知道情况的朋友,请予提供。在此预先感谢了!
4.请有关新闻媒体对此案予以关注,如实报导,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使特别困难的群体能够得到社会救助,使受害者亲属能够得到法律规定的赔偿。
刘瑞成律师 电话:13509155051
执业机构: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码:261590120160
执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金州南路61号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星期天
备注:本文是受害者“段飞”的姐姐代发。
如果好心的您想了解具体情况,请随时与刘瑞成律师或我(受害者段飞的姐姐:段绍绍)联系。
段绍绍联系方式:0769-28316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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