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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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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祖宗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一节 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表达感谢和接受感谢的权利,特定人际关系中的当事人接受对方帮助的,应当表达感谢。
被感谢人可以拒绝接受感谢人的感谢。
被感谢人收到感谢人感谢的,应当及时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感谢。未作及时表示或者自收到书面形式的感谢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感谢。
被感谢人接受感谢的,应当作出礼节性回应,但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作为被感谢人时除外。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三十六条 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不得以被感谢人履行党政职责为由免除感谢义务。
灾区人民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救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来自单位或者团体的帮助,感谢人应当优先感谢单位或者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可能退休、离职、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有其他变动的,感谢人可以直接感谢单位、团体或者其他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界、体育界、演艺界、商业界等行业和领域的公众人物,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就感谢对象、感谢范围、感谢方式、感谢途径、感谢程度等事宜事先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界公众人物,就职演说或者发表上任感言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感谢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前任领导的工作基础。没有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妥当表达感谢。
第二节 具体人际关系中的特别感谢规范
第三十九条 对父母的养育恩惠,感谢人可以在生日、节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实施感谢活动。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不得与对国家、执政党、政府和单位的感谢活动发生冲突。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存在权力隶属关系的,处于被控制或者被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的,处于控制或者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之间、团体和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感谢活动,依照行业习惯和规则实施,没有行业习惯和规则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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